5月8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程序》)。《工作程序》共15条,明确了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分类目录》)动态调整原则和调整种类、调整建议提出方式和材料要求及调整意见审定的工作程序等内容。该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《工作程序》明确了《分类目录》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,即应当根据医疗器械风险变化情况,参考国际经验,遵循符合最新科学认知、立足监管实际、鼓励创新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。
在此工作原则指导下,《工作程序》确定了《分类目录》动态调整的5种情形:调整子目录;调整一级产品类别、二级产品类别和/或管理类别;增补有代表性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;删除不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;修订产品描述、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等内容。
《工作程序》明确了动态调整建议的提出方式。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、生产经营企业、使用单位向所在省(区、市)药监部门提出调整建议;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内代理人,向所在省(区、市)药监部门提出调整建议。省(区、市)药监部门对调整建议初审后,认为确需调整的,报送国家药监局。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,医疗器械相关学会、协会等社会团体,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委员,可向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标管中心)提出调整建议。《分类目录》调整建议和相关材料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交,包括拟调整的内容和理由,产品国内外管理属性、类别和产业现状等5项内容。
《工作程序》还确定了调整意见审定的工作程序。标管中心负责对收到的调整建议进行研究,分析、评估产品的风险变化情况,形成初步调整意见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根据征集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形成《分类目录》拟调整意见。拟调整意见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。
2020年10月,国家药监局调整了29种与肿瘤标志物相关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类别及预期用途;同年12月,对28类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等内容进行调整。《分类目录》的动态调整机制为相关品种的调入、调出及管理类别调整等提供了有效途径。
业内人士指出,《工作程序》的制定,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器械分类管理改革,紧贴监管工作重点和产业诉求,促进医疗器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。此举增强了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的科学性,有利于释放产业活力和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。